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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约言

卷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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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列旧例于左,若果如其所分,则己有戊,犹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论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,故于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,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,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?论命逢申将取戊乎,取己乎?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,则子午卯酉中,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,何以止言长生,而不分日乎?阳之所墓,既能分日,阴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,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种种难通,将何说以处此?则各干分日,万不可拘矣。 旧例 子——壬十日三分半、癸二十日六分半、辛长生。 丑——癸九日三分、辛三日一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。 寅——丙七日三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甲十六日五分。 卯——甲十日三分一钱、乙二十日六分半、癸长生。 辰——乙九日三分、癸三日一分、戊十八日六分。 巳——庚七日二分半、戊七日二分半、丙十六日五分半。 午——丙十日三分半、丁十一日三分半、己九日三分。 未——丁九日三分、己十八日六分、乙三日一分。 申——戊己七日二分一钱、壬七日三分半、庚十六日三分。 酉——庚十日三分半、辛二十日六分半、丁长生。 戌——辛九日三分、丁三日一分、戌十八日六分。 亥——戊七日三分半、甲七日二分半、壬十六日五分。 在考历法,木火金水,分旺四时,各七十二日,土旺四季,各十八日。立春日始,甲木用事三十六日,惊蛰后六日,乙木用事山十六日,清明后十二日,戊土用事十八日,余仿此。是则卯月前六日,当用甲木不用乙,辰月前十二日,当用乙木不用戊癸。
出处性质:公共参考底本;final/命理约言.md;原文第149行;SHA256 24b1a1c5295d4cf10103a7cf35f39b5bfb16e4f27551b4d1968488ef7fd8fd2e进入完整阅读器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