千里命稿
千里命稿
虽害吉,不比午冲之甚,是减轻惩凶之力,乃不利于命局也。若子为凶神,午为吉神,则丑合子,是减轻凶力。虽害午,不比冲午之甚,减轻损吉之力,乃利于命局也,故害者直等于冲合并见耳。 (二)只两支相害,而无冲,于命局上无甚影响 (三)两支相害,其一逢合,以合论吉凶。 (四)两支相害,地位间隔,不以害论。 地支冲合刑害并见 命有地支冲合刑害,错综并见者。若用神在于天干,无须多议。若用神在于地支,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,轻重较量,然后取用为妥,特立法例六则如下: (一)刑冲合害并见,以紧贴者为有力。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,子丑贴子午间隔,作合不作冲。 (二)方合之力,大于局合,是以方合局合并见,以方合论。局合之力。大于六冲,是以局合与六冲见,以局合论。六冲之力,大于六合,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,以六冲论。六合之力,大于刑害,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,以六合论。 (三)局合而三支全者,旺支逢冲而紧贴,以冲论。旺支逢冲而间隔,以局合论。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, (四)局合而三支全者,非旺支逢冲,虽紧贴,亦不以冲论,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。 (五)方合见冲,作合不作冲。 (六)注重本身力量,如丑年子月午日,在理。六冲之力。大于六合,应作子午冲,不作子丑合。然若局中丑土有力,既占优势,则作合而不作冲矣。 刑冲克害例 刑冲克合害,变化多端,再举数例如后: 乙丑 庚辰乙亥戊寅 (天干)月庚合年乙,又合日乙。其情不专,(地支),寅亥六合。 乙丑乙酉庚午戊寅 (天干)月乙合日庚(地支)酉丑金局,寅午火局。 庚申乙酉乙卯丁丑 (天干)年庚合月乙。(地支)卯酉冲,酉丑隔位而不合。 庚午乙酉庚辰已卯
出处性质:公共参考底本;final/千里命稿.md;原文第2493行;SHA256 0a0df50fb441f8ef358807c1667b60d1cd08cb4d206a5c6c9f13c5af450f3f9c进入完整阅读器 →